《水環境監測規范》( SL219—2013) 規定了地下水水質監測項目,一 般為20項、39項,《地下水質量標準 》(GB/T14848—2017) 規定了常規指標39項和非常規指標54項,規范與標準也簡單規定了地下水采樣器的類型和方法要求,但沒有規定對地下水水質自動監測的要求,對地下水采樣器也沒有提出明確的性能技術要求。
國內水文部門以前很少使用專用的地下水采樣器、采樣泵,也基本不進行地下水水質自動監測,缺乏這方面的技術標準規定。國際標準也還沒有對地下水水質監測的專門規定,一些主要國家如美國等有地下水水質采樣的行業標準。在具體工作中還需探索與研究以下幾方面問題:
(1) 現行標準對地下水水質采樣規定采用抽水方式進行,但由于有部分井埋深較深,需要較大功率水泵才能抽取,再加之大多數野外沒有市電,需要配置一定功率的汽、柴油發電機拉到現場,才能完成有關采樣工作,其工作難度大、成本高。能否研究其他的采樣方式,如貝勒管替代抽水方式,在研究成果基礎上加以應用。
(2) 目前絕大多數省級水環境監測中心不具備地下水93項檢測能力,據調查統計一般僅為 30~50項,需要加強省級水環境中心檢測儀器設備配置和檢測人員上崗培訓,不斷提高檢測能力和水平。
(3) 要加強研究單站水質代表性問題。由于地下水水流運移慢,對地下水水質污染物擴散、運移實際上沒有監測,目前采用單站(井) 水質評價,其能代表多大范圍水質狀況認識不清,還缺乏實際的監測數據作為佐證,需要加強一定的野外試驗研究,探索研究在不同介質含水層污染擴散運移規律。
(4) 要加強地下水水質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穩定性、可靠性研究。從目前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已安裝應用的 100 套電極法水質自動儀器實際運行來看,效果并不理想,表現出儀器設備穩定性、可靠性較差,時常出現異常數據,在以后應用中,要加強有關儀器設備質量檢測和對比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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